美德日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模式梳理

2025-10-30

本文摘自《国外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模式梳理与典型机构分析》| 远望报告,美德日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模式,既有交叉重叠的共性通用部分,也有区别不同的特色部分,同时模式梳理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涉及内容较多、情况复杂,本着突出重点,突出实践性,呼应报告后续有关机构案例分析,选取关键内容进行简要梳理。

(一)
美国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模式

1.政府立法引导转化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案,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如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史蒂文森法案》、《不德勒技术创新法案》,1982年颁布的《小企业创新开发法案》,1986年颁布的《联邦技术转让法案》,1988年颁布的《贸易与竞争法案》;1989年颁布的《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1996年颁布的《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2000年颁布的《技术转移商业法案》,2013年颁布的《创新法案》等等。这些法案为美国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了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2.设立专业机构转化

美国政府设立了多家官方转化机构促进科学与技术研发,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美国国家标准化技术研究院(NIST)、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下属的电信科学研究所(ITS)三个联邦实验室。NIST不仅承担技术标准和测量技术的开发内容,同时帮助企业引入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面向中小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内容;NIST采取双重评估对实验室进行考核,即学术评估和经济评估,其中学术评估关注项目的技术价值、实施有效性以及实际作用,经济评估主要是关注项目的成果转化可能性及预期的经济效益;NIST主要以指导、培训、记录、合作等形式促进知识转移,通过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实现技术商业化。NOAA以预测气候、天气、海洋和海岸的变化,共享这些知识与信息,进行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ITS主要通过合作研发、出版技术刊物、建立电信行业标准,进行知识成果的转化。

3.设立中介机构转化

在美国,高校通常会建立有法律、商业和专门人才组成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果转化,如哥伦比亚大学的“创新企业”,哈佛大学的“技术与商标许可办公室”、美国中部的“十校联盟”等。这些中介机构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
德国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模式

1.政府宏观调控扶持转化

在德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一方面体现在立法、政策引导上;另一方面就是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加大科技园区的建设。自1983年起,德国政府采取专项投资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80多个类似科技园区的科技中心或创新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园区建成以后,政府通过制定大量的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和企业家进入园区创办企业,促进园区企业快速发展,最终达到转化目的。

2.大型科技产业联合体型转化

在德国政府的支持下,由数十个研究所为主体,一些知名企业参与构成了大型科技产业联合体,进而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例如,弗劳恩霍夫协会就是由设在各个大学的60个研究所为主体、众多知名企业参与的大型科技研发联合组织,是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科技信息服务于一体的产学研合作中心,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咨询、产品质量和安全评估、新技术的引进与转让服务等。与弗劳恩霍夫协会类似的联合体还有马普学会、赫尔姆霍茨协会、莱布尼茨学会等。

(三)
日本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模式

1.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主要靠设立的专门机构(即TLO)运作完成。自1998年日本政府颁布实行TLO法以来,日本高校设立并经政府审核认可的TLO机构已有50家,主要分布在研究型大学,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目前,由日本高校设立并经政府审核认可的50家TLO机构中,有17家设在大学校内(属于内部组织型),有33家设在大学校外(属于单一外部型或外部独立型)。虽然日本TLO的组织类型有所不同,但其开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开发与技术转移、转让的工作流程基本相同。各个TLO机构的工作都包括成果的收集登记、技术评估、应用前景与市场需求分析、转化开发、专利申请、技术转移与转让、转化效果反馈等基本环节,如下图所示。

日本TLO机构工作流程

2.日本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自20世纪末以来,日本重视借鉴美国产学研转化模式,改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将其作为贯彻“技术创新立国”战略的重要举措。经过20多年的实践,已基本形成了具有日本特点的产学研合作模式。

(四)
美德日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共性特点分析

1.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力度大

美德日的科技成果转化之所以取得较大成功,根本原因是有着完善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体系。例如美国的《拜杜法案》、日本的《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德国的《科学技术法》等,通过调整科研成果所有权,使高校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为高校科技商业化提供了政策与法律保障,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

2.充分发挥政府在转化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美德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一例外地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充分发挥了其特有的保护、促进和监督职能:通过颁布一系列的科技法规及政策发挥其对利益各方的保护职能;通过建立技术转移中介和风险投资等机构发挥其促进职能;通过技术评估体系的建立发挥其监督职能。

例如德国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因为企业具有双重身份,即产学研的引导者和成果转化的受益者,政府注重以企业为重点,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大企业的研发力量,引导产学研重心向企业转移。德国《中小企业进步法》就是为了专门资助中小企业进步而设立的,并且政府还将科学基金中68.8%的经费用于资助企业界实用技术的研发工作。而美国设立的小企业管理局负责实行贷款担保计划、小额贷款计划等各种担保和贷款计划,帮助企业获取资金。它们这种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为企业创新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支持。

3.大力扶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是科技成果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对接桥梁。这些机构不仅从事科研创新还深入到技术转移和推广中,通过市场调研,向最合适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的服务,从而使高校科研院所等国家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能向民企迅速有效地转让,为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架构起桥梁,成为技术扩散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例如,美国建立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为实验室人员提供技术转移信息与经验的交流场所,并提供合作对象咨询、成果转化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德国史太白基金会建立技术转让中心,提供技术转让相关的知识咨询、管理咨询、各类评估和信息服务,推动科技成果快速向企业转化应用。日本政府设立了新技术开发事业团、促进基础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通过委托开发、开发斡旋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另外,欧美多国和地区还支持大学建立技术转让办公室、内部孵化器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孵化创业。



来源:《国外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模式梳理与典型机构分析》| 远望报告   国科火炬企业孵化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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